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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铁还需自身硬!推进执法改革,先从建设高素质文化执法队伍做起

导读:

  交汇点讯 4月1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交汇点讯 4月1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为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将改革和制度建设并行,从证件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岗位管理和和考核监督等五个方面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做出要求,旨在规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工作,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基本涵盖执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内容更“接地气”,各项规定更有针对性。交汇点记者获悉,这是全国文化、交通、农业、环境和市场等五大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中率先出台的《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首先就要求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规范做出要求,要求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此类条款的出台,可以避免执法过程和结果出现偏差,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各级部门加强执法岗位管理,不得占用综合执法机构编制,不得借用、占用或者以其他形式抽调综合执法人员,确保综合执法人员在编在岗从事执法工作。在以往的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执法人员不足,或者抽调合同工和临时工开展执法活动的情况,极大地影响执法水平。

  在《管理办法》中,既对执法人员提出工作要求,同时也制定有关条款保护他们的权益。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夜间参与重大执法行动的综合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安排综合执法人员补休、轮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人士介绍说,通过建立制度,能够有效地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仅能够强有力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还可以显著提升文化市场监管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有力有序推进,为文化建设高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交汇点记者 焦贤颖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规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工作,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我省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3月28日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综合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直接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工作,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对综合执法人员实行日常管理、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

  第六条各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做到“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立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综合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

  (四)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

  (五)年度考核称职或者合格以上(当年新入职人员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执法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由各设区市综合执法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统一申领。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综合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执法种类、执法区域在本机构或者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3年,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下一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综合执法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构综合执法人员名单及履职、培训考核、岗位调整、违法违纪、奖惩等情况。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综合执法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程序报请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章 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