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监测监督针对受委托开展污染场地监测的机构, 除符合国家有关检测能力有关要求外, 要求其须接受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质量监督, 其检测能力需达到检测因子的75%以上, 实际检测因子应达到检测因子的75%以上, 承接有效检测工作量应达到检测工作量的75%以上.实施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针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 由技术单位负责开展地块的监督性监测, 并作为相关报告上会论证评审的前置条件.
(4) 从业单位及专家管理针对在广州从事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活动的从业单位, 需依程序进行登记, 从业单位包括监测检测类、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类、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类、治理修复工程施工类、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类和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类6类.从业单位登记后方可在广州市从事污染场地再开发有关活动, 但不作为从业的门槛, 主要目的是掌握从业机构概况和相关能力, 便于监督管理;针对从业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从业机构进行通报, 且3a内禁止在本市从事相关活动.同时, 建立了覆盖污染场地再开发各环节的专家库, 用以支撑技术报告把关, 目前专家库包含省内外业内专家100余名, 并实施动态更新.
2.1.2 深圳建立了规划把关、准入严格的交互式监管体系
在省级层面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框架下, 深圳市结合本地实际, 强化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工业用地供应管理, 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在此基础上, 印发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 明确了需开展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的项目范围和评估主体, 规范了相关工作流程.
(1) 监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备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 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等敏感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纳入重点监管的用地包括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环境基础设施用地2类, 前者包括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 后者指污染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等.
(2) 工作程序针对拟开展土地整备的地块, 土地整备部门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辖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及实施范围图, 其中被确认为疑似污染地块的项目, 需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程序.针对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拟批准用途变更的, 应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信息表等报生态环境部门, 经判断属疑似污染地块的需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程序.经调查无风险, 以及经风险管控或修复达到相应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 方可进入整备入库、城市更新或用途变更审批程序.
(3) 工作要求总体上, 要求按照国家场地环境技术系列指南开展相关活动, 要求土壤环境调查应在原企业完全停产, 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备、建(构)筑物等拆除后进行.针对未拆除的, 需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拆除活动需避免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拆除后, 需按要求对未采样调查的疑似污染区域开展补充采样, 并将补充材料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 规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即视为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区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和规划国土等部门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实现污染地块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
2.1.3 东莞形成了流程清晰、职责分明的立体化监管体系
2018年以来, 东莞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在《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的引导下, 以《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核心监管制度, 辅以《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的通知》和《东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及评审技术要点》等规范性文件, 形成了市级有关部门、镇街分局和相关责任人3个层面立体化的污染场地监管体系.东莞市注重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储备、城市更新等部门职责, 环环相扣, 流程化地推进污染场地安全再利用.同时, 强化概念界定, 针对具体监管范围、管控标准的符合性判断、管理模式的选择等做了具体说明, 并细化了市属部门与镇街部门的具体职责.
(1) 适用范围及判断东莞创新性地提出“市级关注地块”的概念, 用以清晰界定适用范围, 并针对判断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提出具体工作流程.整体上, 在国家和省级要求监管的基础上, 东莞又将涉及闲置和荒置等地块性质模糊且无法提供完整的污染识别资料的建设用地的流转、出让或用途变更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表 1);细化和补充了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型, 前者主要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后者具体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园与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等.
(2) 管理模式选择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地块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开发利用计划, 确定实施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 并按程序推进.实施风险管控的, 需落实有关风险管控措施, 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活动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 经评审后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部门备案(三部门备案).实施土壤修复的, 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 并报三部门备案后实施;修复完成后, 需开展效果评估, 经评审后报三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
(3) 监管职责与分工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城市更新、土地储备和房管局7个部门按照市级和镇街(含园区)2级界定其污染场地再开发环境监管职责, 使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 提出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负责, 制定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办事流程和土地年度开发利用计划等, 必要时对污染场地进行规划调整以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用地要求.
2.2 香港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设
2.2.1 监管体系
香港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相关法律, 但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法例中均涉及有关管控要求, 如《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中规定拆卸贮油装置须进行土地污染评估及整治,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规定工程项目须进行土地污染评估及整治, 《废物处置条例》中将不当处置废物而导致土地污染列为非法行为, 一定程度上针对土壤污染预防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香港城市土地供应的逐步紧张, 棕地开发被认为是中短期内土地供应的一个主要解决方案[23, 24], 在土地供应及污染地块安全开发的双重驱动下, 香港逐渐形成了一套受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程序及制度体系, 为受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与再开发提供了制度保障. 1994年,香港环保署发布专业人士环保事务咨询委员会专业守则第3/94号《受污染土地的评估及补救》, 该守则中提出采用荷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中的B标准进行受污染土壤的评估及整治.随着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及整治方法的发展, 2007年12月香港颁布实施《按风险厘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标准使用指引》, 该标准结合香港实际制定了市区住宅、乡郊住宅、工业用地和公园用地4种土地用途整治标准, 以此保障人居环境健康[12].同年8月, 香港环保署颁布实施《受污染土地的评估与整治指引》, 总体上就污染土地的监管范围、污染评估和土地整治等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并就样品采集与分析、整治措施和采用标准等进行了说明[11]. 1999年, 香港颁布实施《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 适用于曾作为加油站、船厂、车辆维修与拆卸工场的土地再开发整治要求, 后被《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实务指南》(2011年8月)代替[10].以上3部文件组成了香港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 并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发挥监管效用(图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