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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网购出问题?到货后商品又降价可维权

导读:

  “双十一”网购刚刚过去,“网购党”们在大展拳脚,等待拆快递的同时也难免遇到不合心意的物品,近

  “双十一”网购刚刚过去,“网购党”们在大展拳脚,等待拆快递的同时也难免遇到不合心意的物品,近日,安徽消保委曝光几起网购消费维权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三点:下单前擦亮双眼,谨防被“忽悠”;下单后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做到心中有数;收货后及时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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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最高级”标语均为不实宣传语

  为了促销商品,网络卖家常常作一些夸大性的虚假宣传。有些虚假宣传含有一些绝对话用语或者过于武断的语言,从字面上就可判断违法,为避免事后纠纷,消费者看到使用下面宣传用语的,可果断放弃购买。

  《广告法》规定,广告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果出现上述绝对用语,我们可判定为其宣传不实,其所售商品切忌购买。

  另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免费服务变“收费”属于欺诈 要勇于维权

  网上购物,有的卖家伪造商品品牌,伪造规格,性能等等,有的服务吹得天花乱坠,等实际提供服务时却完全变了样,这些行为在消费者下单前,单纯从字面宣传上无法判断真假。面对这种现象,消费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权。

  消费者遇到卖家欺诈的,例如商品的型号与实际不符、免费服务变“收费”等欺诈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特别是卖家承诺与实际不符的证据,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积极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额为500元;工商部门可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到货后商品又降价可退货

  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和“三包义务”设置种种限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货,是网络卖家常见的问题,而“重商品轻售后”是中国消费者购物时普遍存在的现象。网购时,消费者不仅要看商品价格、质量、性能,也要看售后服务,特别是商家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和“三包承诺”,对有疑问的地方,消费者一定要事先询问清楚,并注意保留证据,索要三包凭证。

  消费者龚先生反映在网上购买了一台净水器,但是到货后消费者发现经营者调整了该商品的价格,降价达到500元。消费者开始与其协商退回商品的差价,但是经营者不同意。因为刚刚到货,所以消费者又要求发起无理由退货,但是经营者也一直没有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经营者正常开展优惠活动对商品进行降价销售并无不妥,且也未做出保价承诺,所以对退回商品差价并没有相应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发起无理由退货的申请,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的,经营者并无理由予以推诿。

  另外不承担三包的商家可投诉一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美的破壁料理机,还没使用就坏了,要求商家给予换货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包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拒不承担三包义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拒不承担三包义务超过十五日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①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