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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江县城镇燃气现状情况的分析研判

导读:

一、城镇燃气基本情况

(一)管道天然气企业基本情况。2008年,平江县人民政府通过“湖南省经济

一、城镇燃气基本情况

(一)管道天然气企业基本情况。2008年,平江县人民政府通过“湖南省经济合作洽谈会暨第二届湘商大会”引进平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30年。到目前为止,已建成天然气门站二座(县城、长寿)、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一座,管网建设累计136KM,供气覆盖范围包括中心城区、伍市镇、安定镇、长寿镇、平江高新区。居民用户32219余户,工商业用户240家,工业用户20家,CNG用户400余辆,日均用气量为3.5万立方。

(二)液化石油气企业基本情况。我县现行液化石油气站23家,总储量2537.57立方,供应网点25家,年供气量为13742吨。

我县燃气供应能力基本满足全县燃气供应需求,全县燃气气化率达90%以上,中心城区及建制集镇气化率达100%。

二、主要工作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隐患整改力度,全力推进经营许可工作。

2015年以来,根据省市要求,我局以消除燃气企业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为目的,以惩戒处罚、停业整改和关停取缔为抓手,全力开展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县25家燃气企业,已有23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1家已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安全评价,1家正已地埋贮罐的方法进行整改。我县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全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

实。今年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的第三年,也是收官之年,我局将此项工作纳入重点工作来抓:一是以经营许可为抓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我们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与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续发相挂钩,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许可;二是以基础管理为重点,指导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今年以来,我们以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指导文件、传达上级精神和要求的形式提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业务能力,以直插现场检查指导的形式,帮助企业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更好的落实主体责任;三是以执法检查为手段,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以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0余家次,下发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2份,查处安全隐患63处,强制2家企业关停整改,其中对岑川气站依法处罚5万元。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平江县燃气行业“八条严禁”》,进一步明确细化燃气企业经营准则,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打非治违力度,全力推进市场整治工作。今

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强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联合公安、交警、属地乡镇查处打击非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和经营的“黑窝点”、“黑贩子”12起,依法取缔非法燃气供应网点12处,依法暂扣用于非法经营钢瓶353只,移送公安机关治安拘留3人次,有效的净化了平江县燃气市场秩序,有效的遏制了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一)非法违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现象普通,打击难度大。燃气经营有别与其他行业,它不仅划分了相对固定的经营区域,且燃气运输、储存和经营必须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方可从事。我县瓶装液化气市场存在以下三种现象,严重影响燃气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中心城区流动贩气现象。中心城区管输天然气用户已达3万余户,但液化气用户依然数量庞大,特别是餐饮行业和夜宵市场绝大部分使用的是液化气。中心城区气贩通常利用改装摩托车拖运4-6瓶液化气进行配送,因数量少、金额小、取证难,我局虽然投入大量精力,但收效较微,形式依然严峻。

2、边界乡镇非法供应“黑窝点”现象。近年来,我局注重与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的联合执法和教育宣传,打击取缔了一大批非法瓶装液化气供应“黑窝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利益的驱使非法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死恢复原现象时有发生。边界乡镇气贩(特别是南江、伍市)通常利用改装面包车、三轮车和小四轮到临近县市的气站进行充装,后存放在自家居民房内进行配送经营。甚至个别气贩购买小型气体压缩机或软管进行钢瓶倒气,俨然成了一个小型气站,这样的“黑窝点”无任何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非常严重。

3、企业的不自律现象。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但部分临近县市的液化气站和我县少数气站,因建站选址、管理不善等问题,经营状况一般,为谋求更大经济利益,违规向气贩提供经营性气源和跨区域销售。我局多次组织企业召开会议,再三强调严禁违规违法行为,并组织人员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同时督促燃气协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约束力度,违规行为虽有减少,但市场非法经营气源依然存在。特别是临近县市气站提供的非法经营气源数量较大。由于单个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取证难度大,案件的移送难度大,致使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非法瓶装液化气气贩采用发放小卡片、喷绘和粘贴墙面小广告等形式进行贩卖宣传,用降低价格的形式进行争抢客源,用不符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用超期报废钢瓶进行充装贩卖,用倒气软管倒气进行缺斤少两,用居民区的民房进行存储。非法瓶装液化气气贩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未通过任何教育培训、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无任何消防器材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储存和贩卖瓶装液化气,致使人的行为不安全、物的状态不安全、环境条件不安全、管理制度不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监管力量有限。我局作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对瓶装液化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虽然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并利用电视台、电子屏和宣传车进行公示宣传,开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动,但由于非法瓶装液化气经营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加之我局监管力量有限,不能全面覆盖县域全境,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三)燃气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我县大部分燃气用户不能全面正确的使用燃气,燃气法律法规和事故抢险自救知识严重缺失。近年来,我县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的燃气事故时有发生,如2017的幕阜山3人中毒死亡事件和长寿镇4人中毒受伤事件、2018年城关镇连云小区天然气和液化气混用引起闪爆1人烧伤事件,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因用户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同时,因宣传教育不到位,部分用户使用黑气贩提供的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燃气企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我县绝大部分液化石油气站建于上世纪90年代,生产规模较小(储存能力在100立方左右),以“家庭式夫妻店”的生产经营模式为主,其经营状况和安全状况都很一般。2015年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工作开展以来,在我局的强力督促和推进下,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隐患整改和经营许可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除一家正在整改的企业外,其余22家已基本符合国家运行标准。但企业安全隐患依然不容忽视:一是土地满足不了场站建设要求,致使安全间距存在一定差距;二是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轮流承包、利益至上的观念导致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下步工作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