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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支付,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但需给予合理的宽限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至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一般若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功能减弱和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坏,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Q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有什么风险?A若签约人不是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经常会遇到什么问题?一一为你解答

Q
不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风险?
A
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确定,极容易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Q
租金支付和押金应该如何约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每期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逾期未支付,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但需给予合理的宽限期。
常见的付三押一,即指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押金数额为一个月的租金。无论支付租金还是押金,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帐户,并留好相关的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Q
家电或房屋设施出现故障,应由谁来修理?
A
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合同内应当对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至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一般若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功能减弱和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坏,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Q
承租人房屋到期未搬离或迟迟不缴纳承租期间水费、电费等费用,出租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搬离或缴纳费用,催告期满仍不搬离或缴纳费用的,可用押金抵扣。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仍未补足,则出租人可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就合同条款、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可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任意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Q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有什么风险?
A
若签约人不是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房屋权属有争议、租金缴纳关系不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纠纷影响次承租人正常租赁使用等情况,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Q
在房屋租赁时,应注意什么安全问题?
A
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Q
租到的房屋存在火灾隐患,应该怎么办?
A
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Q
承租人违规使用房屋带来安全隐患,出租人有义务督促整改吗?
A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中指出,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来源 | 坪山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