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严亮 通讯员黄雯珊 实习生冯绮雯 “双十一”购物节从互联网兴起,到如今各大实体商场都加入活动“狂欢”,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购物热潮。作为消费者,在“买买买”的之后,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商家,眼花缭乱的促销活动如何做好税务处理?

近日,江门市税务部门走进辖区商场,对购物索取发票,尤其是电子发票进行专题宣传,倡导消费者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提醒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免除后顾之忧。同时,向商家宣传打折商品的开票注意事项,普及各种促销方式里的那些“税事”,避免税收风险。

“以往我购物的关注点就在物美价廉,很少有索取发票的习惯,更没有想到发票与消费权益的关系。”李小姐在税务人员普及发票知识后感慨道,“尤其现在知道电子发票获取这么便捷,还能永久保存、随时打印,真是既环保又便利!”
税务部门梳理了关于发票和各种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相关注意事项,让商家和消费者安心过“双十一”狂欢节。
关于发票的温馨提示:
Tip1
在网购过程中,有的商家会以“消费金额太少未达到开票标准”为由拒开发票,或者宣称这是促销商品,没法开票。但“双十一”搞促销只是商家的一种销售方式,根据规定,开具发票不存在“起步价”这一说法,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该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ip2
当你对发票的的真假存在疑虑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号或者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直接查验真伪。
Tip3
网购中常用的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影像和电子记录,其基本法律效力,法律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商家各种促销方式的相应的税务处理:
促销:满就减!
满就减实际是一种折扣,征收增值税时能否从销售中扣除,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上注明。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促销:买一送一!
增值税处理方面,“一送一”实质是一种捆绑销售,赠送商品的价值已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一送一等方式进行组合销售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促销:加入会员赠送礼品!
增值税处理方面,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这种促销方式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赠送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销:积分送礼、抽奖
商家采用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消费者的商品,无须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行为,按照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原标题:双十一来了!江门税务部提醒关于发票、常见促销活动税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