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红河州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工作迈出了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一步。此次地方立法,将我州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红河试点”形成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从制度层面推动了非讼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落地,是我州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成果。
一、《条例》的特点
《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化解途径、保障措施、监督管理5个部分,对多元解纷“红河模式”的各关键要素进行了实化、细化和制度化。
一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了州县乡村、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在多元解纷中的职能职责和作用,就各自可以采取的解纷措施和方式、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特别明确综治部门为牵头部门,乡镇、街道依托综治中心设立综合调解室,协调推动多元解纷工作。
二是充分考虑了地方民族特点。《条例》明确在解纷过程中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鼓励发挥传统习俗的解纷作用,并专门对民族乡、边境民族聚集村(寨)调解组织及调解经费的支持和保障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三是强化了经费和制度保障。《条例》明确将多元解纷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并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适合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明确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保障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二、《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层级联动解纷有效衔接。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由于矛盾纠纷种类繁多,加之各部门、各行业在人、财、物上相互独立,权责划分相对明确,各种调解资源之间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不完善,造成工作衔接、配合和协作不到位。《条例》明确了多元解纷机制的统筹、落实工作体系,将促使各方力量凝聚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增强解纷效率。
二是促进非诉讼解纷组织与法院工作对接进一步理顺。虽然各级法院与多个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力量早已建立解纷联动机制,但因权责界限不清、诉与非诉的衔接程序不明,造成工作对接一直停留在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上,消耗了有限的精力。《条例》明确了各解纷主体的职责任务,有助于多元解纷形成体系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格局。
三是促进多元解纷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特别是配套保障措施不够健全有力,一直制约着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运行。《条例》明确了各级调解组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有效解决多元解纷缺乏经费和执业保障的问题,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促进解纷队伍力量进一步充实。《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解纷单位、组织发展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建立准入、培训、奖惩、退出机制,将推动建立数量和结构更加合理的调解员队伍,着力提高调解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升调解成功率。
下一步工作中,全州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细化职能职责,强化统筹联动,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体系与长效机制,真正将立法规范效应向深里走、往实里抓。
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